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于2015年4月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盘点基准日及范围
1.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即在此时间之前购建(含受赠)的固定资产均在盘点之列。
2.固定资产范围
(1)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
(2)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仪器设备与家具;
(3)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文物及陈列品(含受赠的各类型飞机及部件)。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1.仪器设备、家具、文物陈列品类:由各学院(系)、处(室)、直属单位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清查盘点工作。
2.房屋及建筑物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清查盘点工作,具体使用单位积极配合。
三、工作目标
我校固定资产的数据统计和上报一律以“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称“资产管理系统”,网址为://202.119.64.104:8080/netcx/login.do)为准,本次清查盘点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系统登记信息与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一致,努力做到帐物相符,消除逾龄和不良固定资产,对获赠的包括飞机、礼品等在内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集中补登记。
四、工作安排
本次固定资产年终清查盘点工作分“学院(单位)自查盘点”和“学校抽查评估”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盘点阶段(2015年4月29日-6月8日)
各学院(单位)资产管理员自行组织对本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实物与资产明细账上信息进行清点核对,全面清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做到逐一清点,逐一核实,并及时完善固定资产标签的粘贴。固定资产信息数据发生变化的,请及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修改。
(1)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其中未入固定资产的受赠物品和自制仪器设备视作盘盈),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申请表”,同时需提交盘盈情况的说明及盘盈资产价值确定的依据;
(2)对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申请表”,同时需提交对盘亏资产的逐项说明,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相应意见(被盗的固定资产需提交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等证明材料),对于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毁损、遗失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长期闲置不用、损坏及无维修价值且已达最低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处置。
自查盘点结束后,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对盘点申请表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完成“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含盘盈、盘亏、拟报废、拟调剂等),就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并在自查盘点基础上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自评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于2015年6月8日前报资产管理科(明故宫校区综合楼324室)。(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相关表格和盘点报告样本可在国资处网页//gzc.baijialegw.com/Item/list.asp?id=1265下载)
2.检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9日-6月23日)
各单位自查盘点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的资产账、标签、物是否相符情况;资产状态是否与提交的自查情况一致。同时听取各单位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将对自查和检查情况进行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有关要求
1.固定资产年终清查盘点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各学院(单位)2014年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的重要环节。各单位领导要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资产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资产清查盘点中认真细致,保证提供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各学院(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要创造条件对本单位教职工开展“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提高每位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准确反映本学院(单位)资产的客观状态。
3.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主动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稳运行。
4.为保证清查盘点工作的有序进行,请涉及资产管理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变动的单位于2015年5月8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资产管理科。
联系方式:颜老师,邹老师(84896022),
时老师(84896008),李老师(8489254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4月28日